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,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,確有悔改表現的,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;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,應當開除黨籍。對于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后恢復黨員權利的具體條件、程序等,筆者認為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。
一、準確把握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后恢復黨員權利的條件。依據《條例》規定,受處分的黨員(以下簡稱受處分人)在留黨察看期間“確有悔改表現”是恢復黨員權利的要件,具體而言,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:一是主觀上具有強烈的悔改意愿,如向組織表達悔改的誠意、具體悔改打算等;二是客觀上表現出積極的悔改行為,如通過較好業績、突出表現證明自己知恥后勇、立行立改;三是悔改符合實際情況,沒有虛假、偽裝等成分,如受處分人在留黨察看期間又存在違紀行為,說明其毫無警醒、不知悔改,不具備恢復黨員權利的條件。
二、恢復黨員權利的基本程序?;謴褪芴幏秩说狞h員權利的具體程序,應當充分體現留黨察看處分“留在黨內、以觀后效”的程序設置目的,兼顧受處分人合法權益,筆者建議可參照以下程序進行。
做好啟動恢復黨員權利程序,及時進行考察、公示。一般情況下,受處分人應提出恢復黨員權利的申請,黨支部應結合受處分人日常表現,對其在留黨察看期間的表現進行全面考察,形成考察材料,如考察認為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,應當起草形成《關于擬恢復××同志黨員權利的公示》,在所在單位、支部公示。同時,受處分人所在黨組織也可以依職權啟動恢復黨員權利程序。
基層黨組織討論、審議。一是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(試行)》第十一條規定,所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通報受處分人留黨察看期間表現,討論通過后形成《關于恢復××同志黨員權利的決議》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(試行)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,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,贊成恢復黨員權利的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即通過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》第十五條規定,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應當參加討論并申辯,由于其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,在表決時應回避。需要說明的是,具有案情敏感、支部負責人同違紀問題有關聯、黨員大會經討論無法及時形成決議等特殊情形,可不再召開支部會,可直接提交機關黨委會議研究。二是召開基層黨委會議審議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》第十條等規定,基層黨委應當審議黨支部作出的恢復黨員權利的決議。
黨委(黨組)會議審議?;鶎狱h委審議通過受處分人恢復黨員權利后,應當及時層報原作出處分決定的黨組織的下一級黨委(黨組)審議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》第十八條第(五)項規定,有關黨委(黨組)在征求有關紀檢機關意見并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后,以黨委(黨組)名義作出恢復黨員權利決定?;謴忘h員權利決定應當抄告原作出處分決定的黨組織。
三、恢復黨員權利后發現漏錯或新錯的處理。第一,恢復黨員權利后發現漏錯或新錯。黨員在恢復黨員權利后,發現其在留黨察看期間存在應受黨紀處分的行為,或者在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前沒有交代的應受黨紀處分的漏錯,上述情形均說明受處分人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“確有悔改表現”的條件,應本著“實事求是、有錯必糾”精神,由有關紀檢機關按程序進行初核、立案及審理等程序后,撤銷恢復黨員權利的決定,自行或建議黨委(黨組)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,抄告原作出處分決定的黨組織。實踐中還有一種特殊情況,如在留黨察看期限即將期滿時,發現或收到相關問題線索,能否及時恢復其黨員權利。筆者認為,需結合問題線索的可查性、具體性質及情節等綜合判斷。如問題線索較為單一、情節輕微,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,可在按規定處置問題線索后,按期恢復受處分人的黨員權利;如問題線索具有可查性,反映的問題較為嚴重,但一時難以查清的,有關紀檢機關與黨委(黨組)溝通后,可暫緩恢復受處分人的黨員權利,并在盡快查清相關事實后,區分情況處理。
第二,開除黨籍后是否需要再給予政務處分。留黨察看期間,因漏錯或新錯開除受處分人的黨籍,并非一律同時給予其政務處分。應根據漏錯、新錯的性質、情節,結合黨紀政務處分“黨紀輕處分匹配政務輕處分,黨紀重處分匹配政務重處分”匹配原則個案把握。對新錯而言,如性質嚴重,可給予政務撤職甚至開除公職處分。對漏錯來說,之前的政務撤職處分已相應降低了受處分人的職級,但如漏錯在前錯查處中被發現,會導致受處分人被降低更多層級的職級,即便漏錯本身不必給予政務撤職及以上處分,但為體現過罰相當,仍可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,可再次降低其職級甚至開除公職。
(作者單位:安徽省紀委監委;安徽省石臺縣紀委監委)